關于印發《江西省定向師范生教育培養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現將《江西省定向師范生教育培養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省教育廳師資處聯系。聯系人:熊東海、熊禮淼,聯系電話:0791-86765180、86765187。
江西省教育廳
2021年2月9日
(此文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定向師范生教育培養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19號),建立健全我省定向師范生教育培養制度,加強定向師范生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師范生是從應屆初中畢業生招錄,入學前與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培養院校簽訂《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實行“五年一貫制”專科學歷層次培養的學生。
第三條 定向師范生由相關培養院校按照《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后須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省教育廳每年下達定向師范生指導性計劃。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指導性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當年需求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匯總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教育廳會同省發改委審核通過后下達至各市、縣(區)和培養院校。
第五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培養院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應屆初中畢業生報考定向師范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定向師范生招生對象應是本縣(市、區)戶籍生源。錄取定向師范生的最低控制線,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當地普通高中錄取計分科目總分的70%。
第七條 定向師范生新生入學時,由培養院校負責組織學生及其履約監護人與定向就業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培養院校共同簽訂《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明確三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協議書一式三份,簽訂方各存一份。
第三章 教育培養
第八條 定向師范生由省教育廳確定的培養院校進行教育培養。培養院校要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文件要求,適應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要求,精心制訂定向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為鄉村學校培養“一專多能”型全科教師。
第九條 定向師范生培養要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一線優秀教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定向師范生授課;其中,中小學一線優秀教師授課原則上每學期不少于4次。教育培養中要突出師德教育,引導定向師范生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教育事業,關心關愛學生,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
第十條 各地、各培養院校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與培養院校共同培養定向師范生的機制,遴選一批優質中小學校作為師范生教育實習基地。定向師范生應回生源地的實習基地進行教育實習,實習主要安排在第五年進行,實習時間應累計不少于一個學期。
第十一條 定向師范生培養期間,除因重大疾病無法完成學業或造成畢業后不適合從教外,畢業前一律不得解約。因病確需解除《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的,應由本人填寫《江西省定向師范生解約申請表》,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后,報生源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解除協議。
第四章 履約任教
第十二條 如期取得畢業證書和相應教師資格證書的定向師范生,須按入學前簽訂的協議,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至當地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小學和幼兒園任教,服務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條 定向師范生到崗任教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將其相關信息錄入全國教師信息管理系統。省教育廳每年10月將當年畢業的定向師范生就業信息在江西教育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如期取得畢業證書和相應教師資格證書的定向師范生視同違約(因身體等原因辦理了休學手續除外),須按規定程序解除《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安置。
第十五條 定向師范生畢業后申請解除《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應由本人填寫《江西省定向師范生解約申請表》,經任教學校(畢業入職后)或培養院校(畢業入職前)、生源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定向師范生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含如期畢業當年),不得參加專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考試;原則上不得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如確要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考試,須在相關考試筆試報名截止日前,按規定程序解除《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繳納違約金,并按程序辦理下編手續。
第十七條 生源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定向師范生違約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違約金主要用于定向師范生的就業安置、培養培訓及表彰獎勵等。
第十八條 定向師范生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調入或借用到城鎮學校、其它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各部門。違反該條規定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黨委或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教育、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議事機構,每年商定本地定向師范生培養計劃,做好新招錄定向師范生協議簽訂工作,做好如期畢業定向師范生就業安置工作,確保有編有崗。
第二十條 定向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享受學費減免以及獎、助學金政策。
第二十一條 定向師范生任教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出臺相關激勵政策,鼓勵定向師范生在職提升學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簽訂《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的定向師范生。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江西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協議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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